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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唐山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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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9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专家服务基地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深入实施,构建上下贯通、整体推进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健全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唐山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唐山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创新发展、绿色崛起,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推向深入,促进知识技术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第二章 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专家服务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设立。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体系。
第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可根据基层创新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建设综合型服务基地;也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殊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对口专家,建设专业型服务基地。
第五条 专家服务基地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种类型。市级专家服务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家服务基地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种类型。市级专家服务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人社局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服务基地有一定投入,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相应匹配资金,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二)基地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基地拥有的技术、产业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在该区域内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四)基地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五)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与对口专家建立了良好联系,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能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具有较好示范带动效应;
(六)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六条 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从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中推选产生,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从市级专家服务基础中推选产生,市级基地申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六条 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从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中推选产生,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从市级专家服务基础中推选产生,市级基地申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基地申报表;
(二)由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初评,确定拟建基地名单;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推荐的专家服务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认定名单并颁发“唐山市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鼓励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本领域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服务基地。
第七条 基地主管部门对基地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二)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三)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四)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八条 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经考核,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基层和专家认可、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列为市人社局人才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在各类人才选拔和培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经费资助、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作用发挥不好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
第三章 专家服务的内容和途径
第九条 围绕基层经济科技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重点科研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围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基层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服务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事业公益性服务活动。
第十条 以基地为平台进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自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围绕基层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支持专家利用专业优势领办、联办、协办各类经济实体;可依托基地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产学研联盟等进行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围绕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各级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基地,组织专家进行巡回讲学、专题授课、技术培训、对口指导。可以长期对口服务、短期巡回服务,还可通过网络、电话等信息手段进行服务等等。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基地聘任专家以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入股基地建设,开展科研活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依法获取相应收益。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支持。坚持“着眼需求、注重实效”的原则,将专家在服务基地的业绩,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学术休假的重要依据,优先安排。对在服务基地表现突出的,在评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在入选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对在基地承担服务基层工作任务的专家,按照专家延退规定,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充分吸收社会资金参与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十五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基地或其依托单位设立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五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基地或其依托单位设立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桥梁纽带和平台载体作用。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基层需求库、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畅通合作渠道。
第十七条 加强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与服务。加大基地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专家服务基地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基地建设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加强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与服务。加大基地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专家服务基地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基地建设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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