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 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查看更多
关于印发《唐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 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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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9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实施经济强市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唐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唐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社厅、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坚持“德智并重”的原则,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二章 工作站(基地)的设立与评估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站(基地)的申报工作按国家、省的统一部署进行。对新设立的工作站(基地)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
第五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备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具备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具备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基地)。
建有基地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作站。
第六条 工作站(基地)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初评后,报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各工作站(基地)应结合本站实际,建立博士后的招收选拔、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学术交流、激励约束、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保障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和工作站的有序建设。
第八条 做好工作站(基地)的评估验收。
1.自我评验和主管部门评验。各设站单位应对照国家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及省人社厅、省博管办制定的工作站(基地)的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每年年终开展自评自验。主管部门对新设站单位每年评估一次。
2.评估奖惩。根据评估验收结果,对评估优秀的设站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评估较差的工作站(基地)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被撤销的设站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工作站(基地)。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以流动站为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可申请进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二条 各设站单位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章 科研资助
第十七条 设立博士后资助专项经费,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工作站(基地)每进站一名博士后,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对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及省专项经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按省标准的1:1配套资助,纳入市级资助项目的,最高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对设站单位下拨的博士后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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