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冀财社〔2016〕158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1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15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还包括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在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具体工种的培训课时根据培训内容、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按政府购买服务中标的标准执行。五类人员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他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规定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3.家庭手工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具体培训工种目录、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岗位需求等确定。
4.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政府购买服务中标的标准执行。创业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岗前培训。
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对培训合格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课时,并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查询记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后,可按培训计划确定的课时申请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53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
 
四、岗位补贴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岗位补贴;对政府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可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见习单位应与见习期满留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见习单位分担20%,当地政府分担80%;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单位分担10%,当地政府分担9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房租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入驻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面积市场成本价给予补贴;物业水电费按每个创业项目每年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物业水电费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入驻项目占用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满6个月后,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唐山市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1),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申请报告,租金评估报告、物业水电缴费票据,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材料复印件,入驻项目认定材料复印件,《入驻创业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2),入驻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复印件或高校出具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情况说明、《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查询记录、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关材料,入驻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材料。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用到用款单位。
 
八、特定政策补助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中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补贴标准为:按企业为“4050”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4050”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特定政策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按季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申报特定政策补助材料应附:《特定政策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3)、申请特定政策补助人员名册(附件4)、《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指定银行账户。
对于既符合享受援企稳岗政策,又符合申请特定政策补助的企业,由企业自愿选择申请享受政策类型,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政策。 九、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 对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购置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软件及软件开发等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资金补助。对向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购买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和创业服务等成果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给予社会机构资金补助。
冀财社〔2016〕158号规定提供的《就业创业证》变更为查验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冀财社〔2016〕158号文件规定由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确定的内容,省财政直管县可自行确定。冀财社〔2016〕158号文件规定由设区市确定的内容,省财政直管县应按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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