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与扶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完善优化双创服务体系,培育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唐政字〔2016〕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及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创客团队和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提供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商务服务、人才培训、融资服务等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加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  整合资源、有效利用。鼓励盘活现有的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改造创建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围绕自身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创办各类特色鲜明、需求指向明确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服务创新创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
(二)众创空间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300平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与众创空间发展需求相适应;
(四)拥有通讯网络、多媒体以及会议室、展示室、线上平台、路演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团队不少于8个;
(六)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运营团队和运营管理制度,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8名以上。
(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50万元以上;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明确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共同扶持在孵企业(团队)发展;
(八)能够为入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教育培训、创业融资、项目对接、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等服务,服务项目在3个方面以上,每年开展各类活动10次以上。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且符合唐山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七)孵化器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在孵企业提供金融、商务等多方面服务。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报告(包括:场地基础设施、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入孵企业(团队)、投融资功能、配套服务、发展目标等情况)。
(三)附件:
1、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管理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含学历、相关培训经历等);
5、创业导师名单(含所在单位,现从事专业,创业辅导资质等)及相关合作协议;
6、在孵企业、团队汇总表(含企业或团队注册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入驻时间、技术领域、人数以及所占孵化面积)及相关入驻孵化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等;
7、关于创业企业、团队入驻和毕业的相关制度复印件;
8、运营单位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等),与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
9、开展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转化等活动汇总表,以及活动通知、照片等佐证材料;
10、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与扶持政策:
(一)认定奖励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示范期内获得上一级别的,补足奖补经费差额。
(二)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补助。新建或改扩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场地、公共设施方面的投入,购置必要设备、软件等提升服务水平的,项目完工后,及时申报,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运营费用补助。对实际提供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不高于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奖补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报告(附件3);
(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改造提升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明细表(申报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补助项目提供,附件4),项目投资凭证(包括发票、相关付款凭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的主要设备照片等);
(五)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申报运营费用补助项目提供);
(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费用投入明细表(申报运营费用补助项目提供,附件5);
(七)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拟支持项目报市“双创”办公室,由市“双创”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双创”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促进发展等工作,掌握建设发展动态,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孵化场地、在孵企业等变动情况,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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