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融资担保业务

发布时间:2016-12-31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唐政字〔2016〕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精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速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二、支持政策

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年度新增担保额的0.2%给予资金补助。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纳税,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持有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通过年度检查,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担保贷款一般应为短期贷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五)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净资产平均余额的2倍以上;

(六)当年小微企业担保笔数占担保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四、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唐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担保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附注、担保责任余额变动表、经银行盖章的担保业务明细、小微企业业务明细汇总);

(三)担保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申请程序

(一)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由市工信局统筹安排,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汇总后报市工信局。

六、项目评审

市工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融资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进行评估,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融资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七、审批与资金拨付

对拟支持融资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报市“双创”办公室备案,由市“双创”办公室报市“双创”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规定拨付资金。

八、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分享:
搜索阅读更多政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