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实施细则+ 查看更多
唐山市关于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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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01
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印发<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54号)、《关于建立政银保合作模式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87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唐政字〔2016〕96号)和《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基金设立和管理
基金设立
以政府资金为基础,企业缴纳互助金为补充,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唐山市小微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保证基金。
1.政府风险补偿金:财政出资1000万元。
2.企业互助金:由贷款企业按单次贷款额的5%缴纳,产生利息归入保证基金。
3.社会公益金:由合作机构、各贷款企业、其他社会机构、个人自愿捐赠。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设立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唐山市小微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银保”合作贷款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利率、费率、超额叫停等事项决定、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等,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2.设立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金发集团、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组成唐山市小微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少数有争议的合作贷款的终审、费用结算支付。管理委员会由市金融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金发集团,负责日常工作。
3.保证基金委托市金发集团管理,并由合作银行托管。
二、基金用途和使用对象
(一)主要用途
1.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2.为贷款银行及承保公司提供风险补偿,分担风险。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二)使用对象
1.符合小微企业统计标准。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依法设立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在唐山市(含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3.按照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资料,以便评审。
(三)贷款额度
1.小微企业累计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创立时间不足2年企业累计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合作机构选择及合作机制
合作机构是指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选择两家以上银行、保险机构合作。
(一)合作机构条件及选择方式
1.合作银行应具备如下条件:依法合规经营、拥有专业服务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近三年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当地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月度统计报告制度。
同时需在唐山及各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市级分行对单笔300万元贷款具有审批权,在合作范围内的贷款,贷款期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且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2.合作保险公司需在唐山及各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能够开展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且在合作范围内保险费率不超过2%。
3.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融资合作机制
1.保证基金为贷款企业提供义务担保;必要时,贷款企业向基金提供反担保。
2.合作银行向合格的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
3.贷款企业向合作保险公司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保费由贷款企业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
4.贷款企业按单次贷款额度的5%一次性向基金缴纳企业互助金。
四、业务办理程序
1.申请:贷款申请人经由各县(市)区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向合作银行(所在地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及申贷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初审:由合作银行的市级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贷款初审。
3.联审:由金发集团、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组成联审委员会。合作银行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到市金发集团,由金发集团组织联审。联审之前,金发集团、保险公司可以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向人行、工商等部门查询信用信息。对企业单笔贷款或累计贷款金额在300万以下的,联审即是终审。
4.少数难以决定的项目可提交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
5.担保与放贷:终审通过后,贷款企业向保证基金缴纳互助金,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函,银行发放贷款,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还贷与责任解除: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银行在十日内向市金发集团和保险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保证责任及保险责任的证明,基金据此返还企业缴纳的互助金。
7.还款方式: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十天通知合作银行唐山分行,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风险分担等相关规定
(一)逾期处理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偿还本息,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分别将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给金发集团和保险公司;贷款本金逾期超过三个月,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的,可启动风险分担机制。由合作银行向金发集团提出风险分担申请,由金发集团3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审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分担机制。合作保险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10个工作日内办理理赔手续,超过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后由保证基金承担的保证责任,需在保险公司理赔后20个工作日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风险分担
启动风险分担机制后,由各合作主体按照收益与风险基本对等的原则,按比例承担或代偿。预期损失包括截止逾期之日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首先直接扣除企业缴纳的互助金;其余由合作银行分担预期损失的40%,保险公司分担预期损失的60%;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额达到累计收取保费额时停止赔付,之后的超出部分,由保证基金承担损失的60%,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再各自承担损失的20%。
(三)追偿分配
合作银行、保险公司、保证基金分担后,联合向借款人追偿,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依法严厉打击。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按市金融司法衔接机制,协调司法机关予以支持。涉及诉讼事项的,由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单独或联合诉讼追偿。追偿成功后,按各自承担贷款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六、风险控制机制
(一)超额叫停
当贷款逾期率累计达到12%或政府保证基金补偿支付超过600万时,启动“叫停”机制,对超过逾期率银行、保险公司可单一“叫停”。启动“叫停”机制后,银行暂停合作贷款业务,由管理管委会对此前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并提出整改方案。银行、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单独提出暂停合作申请,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对于叫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各方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务专营专管
小微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一般没有抵押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实行专营专管,建立并培养合格的人才队伍。
(三)政银保联合风险管控
金发集团、银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进行实地资信调查。各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四)强化信用信息采集利用
金发集团、银行、保险公司要主动利用“信用唐山”、人行、工商等信用查询系统,采集利用相关信用信息,形成贷款企业的信用报告。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提供资料。
(五)失信行为惩处
合作银行对合作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将失信人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在“信用唐山”网站公示。
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追偿所得按照政府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实际损失承担比例返还。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一经查实,追回财政已拨付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取消合作资格和财税政策支持,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每月10日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对上月末的小微企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进行核对和评估;对已发放的贷款,各合作方要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监督权,并互相通报最新信息。
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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