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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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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唐山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措施》 (唐政字(2016) 73 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 (唐政办发(2016) 14 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缓解科技创业企业融资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使投资基金,是指以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对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小微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重点支持唐山市境内的在孵科技企业和大学生创业企业。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初始规模3000 万元,由唐山市政府出资。同时鼓励其他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及各县( 市) 区参与。
第五条 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唐山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金发集团) 组成天使投资理事会,负责确定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指导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监督天使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等。
第六条 唐山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唐山市政府出资,设立公司制基金,委托金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唐山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天使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择优立项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 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要求由天使投资理事会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进行决策分析,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 人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2人,唐山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派3 人。投资决策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有效。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托管银行推选办法,严格按程序推选出一家有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主要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动态监管,同时定期向天使投资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人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文件。
第三章天使投资基金的段资机制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唐山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科技企业。
(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 (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摸式创新) 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年销售额一般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四)符合唐山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移动互联网、现代服务业等。
(五)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和大学生创业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股权或债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30%,投资基金不能成为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以股权投资投入方式扶持企业,投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权;以债权投资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
第四章天使役资基金披资运作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运作流程包括: 征集推荐→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投资备案→投资实施→投后管理→投资退出。具体流程如下:
(一)征集推荐。基金管理人负责天使投资基金的项目征集,同时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及各县(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等机构,每季度以制式文件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建立项目小组,对投资项目逐一开展尽职调查,依照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专家(技术、市场、财务或投资专家等)、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三)专家评审。对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组织专家评审,为项目最终决策提供参考。
(四)投资决策。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最终决策。
(五)投资备案。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表决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报投资理事会进行备案。
(六)投资实施。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天使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七)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可指派专人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也可派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战略规划、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必要时,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八)投资退出。
1.退出方式
天使投资基金可采取企业回购、股权转让、并购、上市、企业清算、借款归还等方式返出。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存续期内,鼓励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天使技资基金所持股权,同等条件下企业的股东优先购买。
2.退出价格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可按照退出时公允市场交易价格(被投企业已挂牌上市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定退出价格。联合投资项目的退出可参照其他创投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代持天使基金相应出资份额,并负责资金的回收工作. 每年度按照天使投资基金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加上天使投资基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0.5%计提
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投资管理、股权退出、 专家评审和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依据项目计划和投资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资金扣除同期内基金损失后,按照不超过投资收益的20%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
第十五条 对天使投资基金的考核,应当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在程序合规、尽职尽责时对天使投资基金出现投资风险的实行风险容忍机制,并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监督
(一)基金管理人向理事会提供天使投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天使投资基金不定期检查与资产审计。
(二)天使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投资或支出。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应存放银行保值运作或购买国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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