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信贷环境,缓解小微企业因抵押物缺失而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唐政字〔2016〕96号)和《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精神,设立唐山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确保奖补资金高效、安全、规范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各县(市)、区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为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授信承保并承担风险补偿的基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市金融办负责奖补资金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并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基金具体运营单位进行申请。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运营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当地政府投入财政资金;
(四)严格按照财政和金融相关政策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服务;
(五)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奖补资金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上一年度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业务明细;
(三)业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奖补标准。根据信用保证基金经营状况进行奖补。
 
具体标准:按照当年累计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服务所获得银行贷款额度的3%予以奖补,同一单位一年内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奖补资金用途。奖补资金用于补充信保基金。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递交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其中申请表见附件,申请报告必须包括公司简介、基本经营情况、申请奖补内容、申请资金数额以及申请获得该项奖补资金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后,上报市金融办。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对各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定奖补额度,审批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唐山市信用保证基金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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