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2-01
为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和扩大就业,依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对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16〕12号)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以下支持:
 
(一)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对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按照市场成本价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赁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按照服务创业项目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2000元。针对同一创业项目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经评审认定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奖补资金。其中,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10万元,县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5万元,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建设和管理方面支出。
二、支持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创建。就业创业示范社区指服务功能完善,政策帮扶措施到位,无零就业家庭的社区。对评定为“省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评定为“市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当地县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重复奖补,奖补资金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三、支持举办各类创业活动。鼓励在本市范围内针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培训(SYB等由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培训除外)、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创业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活动,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也可以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经费支持。其他企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举办的创业活动,须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活动规模、社会效益、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80%,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四、加大创业贷款扶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2.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满足以上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营地基层组织推荐、担保机构受理、由担保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五、对初次创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对初次创业租金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的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租用场地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对入选市级和县级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八、鼓励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有培训愿望的小微企业主提供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取得营业执照的每人1200元,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每人72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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