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小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01
为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依据《唐山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措施》(唐政字〔2016〕73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原则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场导向企业研发活动、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鼓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通过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条 补助对象
本实施细则中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对象,是指小微企业中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研发项目且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需建设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高于上一年度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2%以上。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范围,是指企业内部在开展研发活动所实施的研发项目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的总和。
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是指市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批准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按照《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A级和B级研发机构。
第四条 补助依据
企业通过“唐山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依据。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高于上一年度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2%以上(新纳统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2%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二)在符合第七条(一)奖补条件基础上,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2000万元的,增加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增加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主实施研发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依法列支和填报研发经费支出额;
(二)企业按照统计部门要求通过“唐山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三)唐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唐山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报通知》;
(四)企业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和相关绩效,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后提交唐山市科技局;
(五)唐山市统计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的一个月内,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及其研发经费支出额反馈给唐山市科技局;
(六)唐山市科技局会同唐山市统计局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审查完成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七)企业对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统筹用于研发和平台建设等。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唐山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唐山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产出绩效表》;
(三)已通过“唐山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四)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五)其他说明材料。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必须自觉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严格区分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单独设立研发经费支出明细账,依法真实填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后将对其追缴相关补助经费,取消未来三年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和各级科技项目的申请(推荐)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唐山市科技局会同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统计局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补助经费监督管理。
(三)向社会公开管理流程、公开研发投入、公开补助经费,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转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与管理模式,支持企业大力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会同统计、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宣传与培训工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
(二)按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申请、审核等具体管理工作适时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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