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8-0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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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补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 40 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 号),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加快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 企业,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支持 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专业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研究确定,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 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规则 和流程,交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二、奖补对象和范围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指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 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要求,经科技部以文件形式新确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指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引》(冀科高函〔2016〕92 号)要求,经河北省科技厅以文件形式新审定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指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要求,经科技部火炬中心以文件形式新认定的众创空间。
 
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指按照《河北省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工 作指引》(冀科高函〔2016〕41 号)要求,经河北省科技厅以文件形式新认定的众创空间。
 
 
 申请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二)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三、奖补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同一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 创空间、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等称号,按照获得时间先后顺序 按第一项称号标准予以资金补助,后取得新称号可获得更高补助 标准的,补足经费差额。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补资金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 印件等;
 
(四)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批文;
 
 (五)相关佐证附件材料。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组卷后报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属以上单位直接报专业机构。
 
(三)材料审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法依纪负责 对材料进行审核,相应审核人员签字盖章,材料审查合格后报至专业机构。
 
(四)申报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商有关部门查重后,委托专 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驻局纪检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评审工作全程签字留痕。项目评审、考察结果由 专业机构报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经市科学技术局资 源配置与管理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
支持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补资金申请。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 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 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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