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24
唐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查看更多
唐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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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0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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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 40 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 号),鼓励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确定合作银行,编制上报年度预算、项目 申报、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专业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研究确定,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 负责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科学严 谨的评审规则和流程,交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二、风险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与市科学技术局签署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 申请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 2年以上的各银行唐山分行、地方法人银行等;
(二)科技信贷管理机制较完善,同等条件下设有科技支行 的优先;
(三)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 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科技 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筛选,协商确定后,市科学技术局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2 年。合作银行数量实行动态管理,不超过10 家。
三、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
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向合作银行发放的用 于对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给予风险 补助的资金。
(一)核定办法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具体 为按照不超过合作银行上年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净增量的1%核算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总额度最高 1000 万元),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实现正增长的合作银行中进行分配。补偿对 象为 2 家以上时,分配标准为各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占正增长的贷款增量总额的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取得在有效期内登记编号或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 企﹝2013﹞13 号、冀科企函〔2017〕23 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核定程序
1.银行申报。合作银行于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次 年以后,按通知要求将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材料报专业机构。 单个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资金在 10 万元以下的不予受理。
2.材料审核。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合作银行上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贷款额,核算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后报市科学 技术局。驻局纪检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评审工作全程签字留痕。
3.研究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研究拟获得风险补偿资金 的合作银行名单和额度,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 学技术局进行公布。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
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助合作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合作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发生不良时,可在核定的风险 补偿资金额度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银行申报。合作银行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 还款凭单及流水、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系统截图、担保合同、内部 责任认定材料、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不良贷款核销凭 证(包括法院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等,有关材料一式 3 份,装订成册后报专业机构。
(二)材料审核。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确认科技型中小企 业不良贷款额度后报市科学技术局。驻局纪检组对评审过程进行 监督,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评审工作全程签字留痕。
(三)研究公示。项目评审、考察结果由专业机构报市科学 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经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向 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支持意见,向市财 政局提出拨付补偿资金申请。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七、其他事项
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确保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实际发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 款,并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 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 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合作银行资 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 规定进行处理。市科学技术局公开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企业 名单,合作银行对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风险补偿资金。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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