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8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8日
 
 
 
 
 
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由本市统筹使用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为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双创”示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集聚服务要素,突破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重点体现三个结合,即:资金安全性与风险性相结合,资金的普惠性性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奖补资金发放与基金投资相结合。
第五条  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根据市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协调组织示范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计划拟定、审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按照“双创”示范实施计划和本办法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拟定资金计划,参与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审定,并负责支持项目的绩效管理、后期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
创业创新空间建设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创业孵化基地、商贸聚集区等。
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创业创新大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服务、财务指导服务等。
拓宽融资渠道包括支持政府引导性基金、吸引域外投资机构和支持担保融资机构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业贷款扶持、金融超市试点建设、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等。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包括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创新团队培养、企业引进人才、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专利创造运用、小微企业品牌和名牌创建等。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包括给予小微企业租金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
具体项目奖补政策、奖补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发〔2016〕14号)执行。
第七条  根据支持范围、内容和类型的不同,专项资金支持采取项目奖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但已获得上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及财政投资基金支持的同一项目,补足奖补经费差额。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唐山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经济组织和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不受此限。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交纳税费,无不良信用纪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项目单位,应按照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项目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提供相应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根据“双创”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印发的项目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汇总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普惠基础上突出重点扶持,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审核、汇总,拟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市领导小组会议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审定意见和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拨付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对市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需要预拨资金的重点项目,可采取风险评估方式先期对该项目进行评估,风险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结合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评估报告意见和预拨资金额度建议。对通过评估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预拨到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项目单位。在示范期内,对未达到示范效果的项目,相应扣减所在县(市)区财力或通过县(市)区财政上缴等额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小微企业、运营(投资)主体、服务机构等单位到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专项资金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双创办、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分享:
搜索阅读更多政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