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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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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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2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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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 40 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 号),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支持 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专业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研究确定,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 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规则和流程,交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二、奖励对象和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 火〔2016〕32 号)认定的企业。
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指按照《河北省高新技术 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冀科高〔2017〕12 号) 要求,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的企业。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 号)要求,取得在有效期内登记编号的企业。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冀科企﹝2013﹞13 号、冀科企函〔2017〕23 号修订)认定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以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给予 5 万元奖励。
(三)审核合格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后,给予 5 万元奖励。
(四)新评审通过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首次评审通过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后,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 号)中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 5 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 5 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取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后,对符合《河北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函〔2017〕23 号修订)中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对首次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对
复审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 5 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4.近5 年内主导或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 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冀高认办〔2017〕 7 号)要求从省外引进我市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
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可获得的奖补资金按最高事项的奖补标准给与奖补。
四、申请材料
(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或批准文件;
(五)企业完税凭证、缴款凭证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还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4.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迁出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七)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组卷后报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属以上单位直接报专业机构。
(三)材料审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法依纪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相应审核人员签字盖章,材料审查合格后报至专业机构。
(四)申报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驻局纪检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评审工作全程签字留痕。项目评审、考察结果由专业机构报市科学技术 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经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支持意见,向市财政局 提出拨付奖补资金申请。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 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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