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24
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查看更多
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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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0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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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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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精神,加快推进高 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建设,顺利完成高新区“十三五”规划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目标,夯实高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主体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企业,当年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当年由省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的扶持资金,由高新区财政资金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在高新区内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
第四条 给予资金支持
1.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经创业中心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培育,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区归口部门审核推荐的,先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 再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省外特别是京津地区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1.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培育企业在申请资金支持时,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
2.重新认定企业在申请资金支持时,向科技局提出申请。
3.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引进部门向科技局提出申请。
科技局经核实,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拨付。
第六条 通过高新区申报认定和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3 年内迁出的,应全额返还高新区支持的奖补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和高新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最高和最优惠的原则申请享受。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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